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物流师。

1.2职业定义
  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从事采购、储运、配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等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物流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表达能力和计算能力,形体知觉好,听觉正常,色觉敏锐,动作协调性强。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物流员不少于80学时;助理物流师不少于100学时;物流师不少于120学时;高级物流师不少于160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物流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助理物流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物流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物流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物流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和具有物流机械、物流设备及相关设施,并能满足演示要求的实际操作培训场所。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物流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员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具有相关专业及相关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注:相关专业(职业)指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物资管理、仓储管理、交通运输、信息管理。

1.8.3鉴定方式
  物流员与助理物流师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除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与论文答辩外,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名。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物流作业现场或模拟场所进行。